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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胜利的社会经济根源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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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一般模式是许多人都了解的。除了少数例外,土地租佃的情况在中国东北和南方较为普遍,在华北则较少。我们很难取得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只能将现存资料当作真实情况的一个近似值。人们自然会想到,这样的资料或许反映了数据搜集者的政治偏见。尽管的确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不同资料中有关土地租佃的数字是基本一致的。引用最广泛的是国民党政府实业部国家农业调查局公布的数据。该数据显示,在20世纪30年代,大约30%的中国农村家庭是租种他人土地的佃农,24%的家庭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46%的家庭是完全的土地所有者。因此,70%的中国农民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土地,但超过50%的中国农民耕种的土地是租佃性质的——或者是全部,或者是一部分。[7]

<h4>华北的土地所有权</h4>

但国家的这些平均统计数据掩盖了广泛的地区性差异。例如,西南地区的四川省,估计有56%的农民家庭是佃农。但在北部地区的河北和山东,佃农的比例是全国最低的,平均只有12%左右。在1931年至1936年这6年间,华东和华北的几个省的土地所有权情况见表1。[8]1937年至1948年间,共产党在这几个省实行了减租和土地改革。

表1 1931—1936年间土地所有权状况(全部农民家庭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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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根据国民党政府国家经济委员会下辖的全国土地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河北和山东这两个重要省份的土地所有者的比例要稍高一点。出租自己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大约占农民总人数的3%。超过70%的农民既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耕种土地。这一统计显示,约有10%的农民拥有一部分自己耕种的土地。雇农在河北和山东的比例分别是4%和2%。[9]

上述两套数据和政府的农业实验站、日本人、卜凯(J. L. Buck)[10]、西德尼·甘博[11],甚至共产党所做的统计大致相同。但不同统计资料的分类和定义不完全相同,这给我们进行数据比较带来了困难。不过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村庄的具体调查。

在共产党控制的山东、河北地区,当地农村干部同样进行了土地所有权的调查,但他们的报告即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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