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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及昌盛期的德国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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僚也是封建领主。随着时间的推移,采邑渐渐变成了可以继承的东西。同时,越来越多的小封臣从不止一个的封君那里获得了采邑,从而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范围。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封建制通过层层的联系,有效地保持了一个较为遥远的政治中心和较为私人的地方城市之间的联系。虽然家族或王朝仍然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宗族或部落这样的政治组织。

历史学家还用“封建制度”来指代中世纪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农民和封建领主的土地关系。没有自由的农民(即农奴)隶属于封建领主,需要向封建领主提供劳务并纳贡。这和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由农民不一样,更不同于资本主义关系中的自由劳工用自己的劳动力在市场上换取工资的行为(不管他们是否像农民一样在田里劳作,或者后来在原始工业或现代工业企业中工作)。在这个狭义的经济学定义中,当然也存在着一些政治上的因素。比如,不管是自由还是非自由的农民都要服兵役,以换取对他们的“保护”,免遭那些他们自身无法控制的战乱所造成的伤害。但是,即便打了胜仗,也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关于封建制度的许多问题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历史学家所争执的不仅仅是其定义(有些历史学家想扩充这个定义)和地点(封建制度是只存在于欧洲,还是其他地方也有?比如现代化之前的日本,封建制是否在日本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过促进作用?),还有它所产生的影响。因为和古代中国和印度不同,封建制度下的欧洲充满了活力,并最终形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工业社会,对世界历史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之后的篇章中,本书会再次回到这个大的主题上来。

到11世纪,日耳曼地区的大领主和小领主,在一些无法继承的采邑上进行了无休止的争斗。1037年通过的一则封建法规《封地法令》(the Constitutio de feudis),从法律上批准了小采邑的继承。因此,在大贵族和农民阶层之间,出现了一个新的爵士阶层。同时还出现了所谓的附庸骑士(ministeriales),一个法律上不自由的下层贵族阶级,为上层阶级提供服务。《服务法》(law of services)中写明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正如卡尔·雷泽(Karl Leyser)所指出的那样,11世纪末,德国的社会阶层基本固化,和法国、英国相比,德国的贵族阶层更加具有种姓的特征(caste-ridden)。德国的贵族阶级沉溺于无休止的领土纷争中,家族间因继承权互相撕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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